总 则
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学校的教育方针,认真落实学校颁发的《湖北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(修订)》(校学工字【2013】10号)和《湖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(修订)》(校学工字【2013】3号),鼓励学生刻苦学习,奋发向上,全面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综合测评成绩是作为全院评选三好学生、三好学生标兵、优秀学生干部、各类奖学金、优秀毕业生和进行组织鉴定以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。
综合测评的程序
第三条综合测评工作程序依次为:学生自评、班级测评小组测评、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定。
年级测评小组由班干部、学生代表组成,在班主任指导下,负责测评工作。测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开。
学院测评领导小组:党委副书记、分团委书记、各班班主任、教学秘书,负责审查本单位学生测评工作。
第四条综合测评包括德、智、体和奖励四个方面的内容,综合测评和其他项总分均为100分,具体计分比例各班可自行确定,但智育所占比例不得小于60%。
具体计分公式如下:综合测评分=德育总分×10%+智育总分×80%+奖励分×10%
德育综合分
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获基本分100分。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。
2、自觉加强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学习,具有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积极要求进步。
3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严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
4、坚持真理、主持正义、拒绝邪教,自觉抵制歪风邪气,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。
5、关心集体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,热心公益事业。
6、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诚实守信,乐于助人。
7、遵守《寝室公约》,具有良好卫生习惯,自觉维护公共卫生。
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分,扣完为止。
1、学校通报批评、校级处分者,扣除40分。
2、扰乱学校教学、校园生活秩序者,扣除20分。
3、受院(系)通报批评、故意损坏公物者,扣除20分。
4、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、组织生活者,每次扣除10分。
5、无故旷课、不参加班会者,每次扣5分。
6、上课迟到、早退者,每次扣2分。
智育综合分
第七条智育成绩的测算参照教务处学生学习成绩计算办法,计算公式如下:
智育综合分=
考查课换算成百分制为:优/90,良/80分,及格/60。
奖励分
奖励分包括政治思想、科研、社会活动等方面内容。同一项目、同类性质重复得奖,取最高分。
第八条思想表现方面(15分)
1、在见义勇为,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,受国家、省部级表彰者加10分,校级表彰者加5分,院(系)级表彰者加3分(须有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)。
2、拾金不昧、无偿献血者加5分。
3、所在班级被评为全国、省部级先进班集体,班级每位成员加10分。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的每位成员加5分。
4、在学生宿舍评比活动中,获奖宿舍的每位成员根据标准加分。其中:国家、省部级文明宿舍加10分,校级文明宿舍加8分,院(系)级文明宿舍加6分。
以上各项可累加,最高不能超过15分。
第九条科研活动方面(40分)
1、参加各种科技竞赛,获国家表彰者加10分,省部级表彰加5分,校级表彰加3分;
2、在国家权威刊物发表专业论文、出版专著、科技制作获专利者,每项加20分,其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,每项加10分;
3、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艺、摄影、美术、绘画等作品,在全国报刊或省级报刊头版上发表宣传学校的通讯、报道者。每项加5分;
4、所撰宣传学院的通讯、报道在省级报刊(包括国家级非头版)发表者,每项加5分;
5、所撰宣传学院的通讯、报道在校报、学校网站主页等发表者,每篇加2分;
6、已通过CET-6级者加3分。
论文、科技成果第一作者是指导教师的,学生视为第一作者;合作成果,第一作者占60%,余下由其他作者平分。各种获奖以证书或证明为准。
以上各项可累加,最高不能超过40分。
第十条社会工作与活动方面(45分)
1、社会实践活动获国家表彰者,每人加10分;获省部级表彰者,每人加8分;获校级表彰者,每人加5分;获院级表彰者,每人加3分;
2、参加演讲比赛、知识竞赛、体育竞赛、书画比赛、文艺汇演等获国家表彰者加10分;省部级表彰者加8分;校级表彰者加5分;获院级表彰者,每人加3分;
3、担任校(院)学生会和校(院)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、校(院)青年志愿者总队正副队长,工作认真负责,每人加8分;
4、担任学生党支部委员,校(院)学生会干部,校(院)社团联学生干部、校(院)青年志愿者总队干部和班长、团支部书记,工作认真负责,每人加5分;
5、担任班委、团支委、寝室长、学生社团干部、学生刊物编辑,工作认真负责,每人加3分;
兼任多项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以最高职级计分,不累加;任期不足一届2/3时间者不计分;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不胜任者不计分。
以上各项可累加,最高不能超过45分。
附 则
第十一条各班级可参照本办法,制定具体细则。学年内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(不含公共选修课)补考者取消奖学金测评资格;原则上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须在班级前15%,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须在班级的前30%,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须在班级前50%,三好学生、三好学生标兵综合测评成绩须在班级前50%。
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办公室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学院颁布的有关文件若与本办法不相符,一律以本办法为准。
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工作办公室
2013年10月10日